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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秉華 - 校內公告 | 2012-11-05 | 點閱數: 747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2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90892 號函辦理。
二、茲以教師請假規則對於教師得請事假之事由無明文規範,是教師如欲請事假出國觀光,尚無違反請假規則規定之疑慮,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是以,教師請假係由學校校長視當事人所提事由裁量判斷,並兼顧教學及校務推展,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
三、有關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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