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章程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成立之宗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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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由臺南市安仁德區文賢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
第四條 | 本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協助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五條 |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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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其家長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每班一人至三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以通訊方式行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第七條 |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
第八條 |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15至21人,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特殊教育學生或原住民學生者,至少置一人為委員。 |
第九條 |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至十二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第十條 |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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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
第十二條 |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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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
第十四條 | 學生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
前項幹事遴聘學校教職員工者,應經學校許可。 |
第十五條 | 本會組織章程應於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經費收支財務報表與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名冊,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二個月內,送交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第十六條 | 家長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境清寒等證明者免繳。 |
第十七條 |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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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本市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以備教育局隨時派員視導查核,並應主動查處。 |
第十九條 | 本會應保持中立,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函請家長會依照規定程序另行改選之。 |
第二十條 | 本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主管機關獎勵或公開表揚。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自家長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教育局備查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