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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沈育筠 - 教導處 | 2019-07-01 | 點閱數: 383

臺南市仁德區文賢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 本園幼兒之收退費依據「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 108學年度收托年齡(採學齡制、混齡班)10292日至10591日。
  • 教保活動起迄日108830日至109120日止
  • 本園各項收費如下:

項目

全日制

備註

一次繳

收費起訖: 107/8/30~108/1/20

收費基準

月數

合計(元)

學  費

0

一學期

0

35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雜費

100/

4.76個月

476

1/22( 8月份)+1 ( 9 月份)+1 ( 10 月份)+1 ( 11 月份)+1 ( 12 月份)+13/18 ( 1 月份)=4.7677個月,取到小數點第 2位後無條件捨去,實收 4.76 個月。

活動費

170/

1237

材料費

260/

809

點心費

800/

3808

午餐費

650/

四個月又 14

3,020

  1. 國小附幼如供應午餐,則依照營養午餐收費標準
  2. 八月: 30*1=30   一月: 30*13=390

保險費

175

一學期

175

108學年度由國泰人壽得標

原住民及低收免收

家長會費

100

一學期

100

  1. 兄姊在校者,弟妹免收
  2. 低收免收

合   計

 

 

9,625

 

 

五、退費基準:

(一)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學費、雜費:

a.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b.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c.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d.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2、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

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二)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三)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六、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

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因國小招標,且簽訂契約,故無

法退還),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

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八、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假日)以上,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