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納 - 校內公告 | 2009-04-10 | 點閱數: 3343

一、教育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 2 年 1 次公假登記 1 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課務以自理為原則。

二、相關公文請參閱附件。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