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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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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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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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壹、宗旨: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之
學力。
貳、依據: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及臺閩地區 106 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
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命題製卷試務工作會議決議辦理。
參、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肆、承辦單位:本市善化區善化國民小學
伍、應考資格:
一、年滿 14 歲(民國 92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
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二、年滿 17 歲(民國 89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
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