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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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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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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查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2 點第 3 項規定(如附件 1)略以:「教職員之嘉獎、申誡授權由各校自行核定發布。」爰此,各校得依上述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定發布教師之敘獎。二、為使辦理主任甄選、校長甄選及縣內介聘等 3 項資績獎勵審查作業時有統一之審核標準,並避免各校因本於權責自行核定發布敘獎之標準寬鬆不一,而造成審查時爭議,本府來年對於資績審查獎勵部份,其擬訂原則為「若教師敘獎令未說明依據本府核准日期及文號者,一律不予採計」(範本如附件 2),惟仍可作為校內平時考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