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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秉華 - 人事室 | 2024-06-28 | 點閱數: 31

一、本校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補救等措施,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教職員工之性騷擾事件。

三、涉及前點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者,其申訴案件由本校人事室受理;屬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或臨時人員者,其申訴案件本校該主管處室受理,申訴管道如

   (一)專線電話: 06- 2661260 轉 130(人事室)

   (二)傳真: 06- 2669396

   (三)電子郵件: pe5731658@gmail.com

   涉及前點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校長時,其申訴管道如下: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

     1被害人為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員工與教育人員,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向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申訴。

     2被害人為前目以外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逕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向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