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檢送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指引」(詳如附件),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宣導相關規範;本防治指引納入本校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請同仁簽定聘約(契約)後,自行下載運用。
二、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亦即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再次重申,各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知悉校內有類此事件,應主動陳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本局處理,以確保維護友善校園。